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沈阳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5年第二十三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共沈阳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18日
附件:
沈阳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院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高等艺术教育发展、艺术人才培养和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架构、委员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在职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的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有一定比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组成。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科、专业名额,覆盖学院主要学科、专业领域,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教学、科研、艺术创作、艺术表演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根据学术事业发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教学单位应设立系(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系(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3—5人,其中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系(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如人事关系教学隶属单位)是所在系(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等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任期内无故三次不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由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届中需要增补和替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时,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差额,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院长聘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结合学院工作的需要,根据邀请时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一般不得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报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创作与表演、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研究生导师遴选;
(五)学院学报办刊质量;
(六)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和专业组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征集准备。除学院指定的议题外,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在做出初审意见后,提出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半数以上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秘书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作为正式议题。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者参与讨论,但列席人无表决权。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章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文/田丹
初审初校/田丹
复审复校/尹丽宏
终审终校/贺志凌